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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院學生違紀處理條例

來源:   發布日期:2017-12-04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本校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處分等級

    第二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校紀校規的學生,視其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後果、認識态度、悔改表現,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以上處分時間期限為6個月—12個月,具體處理根據學生違紀情節和性質作出決定。構成犯罪者,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處分:

    (一)認錯态度好,主動終止違紀行為,避免事态惡化的;

    (二)檢舉其他重大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違紀的。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同時違反多項紀律的;

    (二)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三)為他人作僞證或者故意捏造事實的;

    (四)群體違紀中為首的;

    (五)夥同校外人員參與違紀的;

    (六)對檢舉揭發者實行恐吓、威脅或者打擊報複的。

第三章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處理辦法

    第五條 學生違犯政治紀律者,按《湖南省教育廳關于政治紀律及違犯政治紀律暫行處理辦法》處理。

    第六條 策劃、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或學校秩序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經教育能認識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經教育仍無正确認識,态度不端正,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違犯國家法律、法令、法規,觸犯國家刑律,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判處徒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緩期執行者,如屬于過失犯罪,視情節、事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依照治安管理條例,被處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十天以内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十天以上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被收容審查釋放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如屬無問題釋放者,免予處分;

    (七)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被處以警告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八)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被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九)收看、複印、傳播淫穢物品者。

    1.凡登錄黃色網站,參與收看淫書、淫畫、淫穢視頻資料等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複制、制作、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組織、參與或者宣傳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國家和學校使用計算機網絡有關規定的,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過網絡發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侮辱诽謗他人或機構,擾亂網絡管理秩序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對制造、故意輸入、傳播計算機病毒,危害學校和社會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絡安全造成後果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通過網絡散布違反憲法、妨礙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言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九條 嚴肅處理各種賭博行為。初次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再次參與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對賭博組織者,視情況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盜竊、搶劫、勒索、詐騙、非法侵占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搶劫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盜竊、勒索、詐騙、非法侵占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作案價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作案價值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作案價值在2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兩次及以上盜竊,無論财物價值大小,均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因盜竊、勒索、詐騙、非法侵占公私财物受到公安機關處罰者,按本條例第七條相關條款執行;

    (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者,除退賠非法占有财物外,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盜用他人(單位)賬号、密碼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用謊言或其他手段編造虛假情況騙準請假者,以曠課論處;騙取助學金、貸款、獎學金和榮譽者,取消所得獎助學金和榮譽,并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破壞學校教學、生活秩序的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對違反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 有意損害公物或把公物據為己有者,除按價賠償外,并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桌椅牆壁以及其他公共場所亂踢、亂寫、亂畫、亂刻,造成不良影響者,損壞公物價值在1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價值在100元及以上2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200元及以上1000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價值1000元及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對打架鬥毆尋釁鬧事者,視其情節和态度,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凡動手打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先動手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緻人輕微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緻人輕傷及更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擴大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事後又聚衆滋事、報複對方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故意作僞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有意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聚衆鬥毆,持械行兇,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參與者均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八)凡肇事、打架鬥毆者,須對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并承擔醫療費用;

    (九)糾集校外人員進校滋事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校外人員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對侮辱、毆打教職工者,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作息規定,影響他人作息者,視情況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午休、晚就寝時間段内、白天和晚自習時間(節假日、星期六和星期天白天除外)打撲克、下象棋、演奏樂器或從事其他活動,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經學生工作部(處)批準組織的比賽除外,但應盡量做到不影響他人),對初犯者沒收工具、寫出檢讨;對重犯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對無正當理由,爬牆、爬欄杆進入校區、宿舍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 在學校期間,學生有以下行為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經管理人員批準,擅入異性宿舍樓和寝室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在寝室留宿異性者,留宿異性寝室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追究相應責任;

    (三)将“一卡通”借予他人出入學生公寓造成不良後果者,處以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學生應遵守《婚姻法》和《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拟結婚或生育者應向學校報告和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同一學期内無故曠課(教育教學活動時間)5學時以内者,寫出書面檢讨;無故曠課6-10學時者,給予通報批評。符合以下條件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無故曠課達11-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無故曠課21-3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無故曠課31-4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無故曠課41-5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無故曠課達50學時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在考試(考查)中作弊者,按《太阳成集团院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擅自成立社團、創辦刊物、組織老鄉會、同學會等的策劃、組織人員,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其他人員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園内擺攤設點或組織各類營利性活動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校期間,私自下河、下湖、下塘遊泳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一)在校園内哄鬧、酗酒、甩砸酒瓶以及其他物品,影響他人學習生活,擾亂公共秩序者;

    (二)在公寓内使用違章電器(違章電器是指200瓦以上和無3C認證的電器);使用明火、破壞公共設施者;

    (三)尋釁滋事者;

    (四)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者;

    (五)隐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函及包裹者;

    (六)未經允許私自留宿外人者;

    (七)未經準假在校外住宿,經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未經學校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在此期間發生的各類問題,均由學生自行負責。未超過兩周者,每天按6課時計算曠課,按本條例第四章第十八條處理。

    第二十五條 塗改、僞造證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者負責。

第五章 處分的職責劃分及程序

    第二十六條 學生違紀事實及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處分建議等由學生所屬二級學院學工辦和教務辦具體辦理。

    第二十七條 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各二級學院決定并公布執行處理,并報校學生工作處備案。留校察看處分由各二級學院收集整理學生違紀材料,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校學生工作部(處)審核、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由各二級學院收集整理學生違紀材料,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校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後,提交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二十九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提出處理意見的二級學院應當告知當事學生拟作出處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出具處分決定書,并由學生所屬學院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簽字确認。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應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種類和處分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并告知學生提出申訴的權利及申訴的期限。

    第三十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三十三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處理按《太阳成集团院學生申訴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規定期限(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内)離校,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的其他處罰:享受獎學金者,受到違紀處分後,停發其獎學金;凡受處分者,受處分學年内取消評獎評優資格。

    第三十六條 畢業班學生違紀的,給予相應處分。處分期間表現良好者,所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在畢業前可申請撤銷。畢業生違紀構成留校察看處分标準的,留校察看期為3個月—12個月,最低不能低于3個月。畢業生違紀時間與離校時間間隔不足3個月的,由教務處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撤銷處分程序:受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者,受處分六個月後,可以提出撤銷處分的書面申請,并由各二級學院對其進行考察,決定是否撤銷對其的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滿後,經本人申請,由所在班、學院寫出鑒定材料,報校學生工作部(處)審核、決定是否撤銷對其的處分。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章   

    第三十八條 凡學籍挂靠我校的其他學校學生,參照此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學校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院學生違紀處理條例》同時廢止。

 

                                       太阳成集团院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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