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師校字〔2017〕64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在籍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從規定的報到截止日起不得超過7天。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學校對新生有關的入學要求,在錄取通知書、入學須知等材料中予以告知。
第四條 各院部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學校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不予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新生因病或服兵役等,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除服兵役外,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1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我校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後,由教務處組織相關部門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其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按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的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合格的報到新生原注冊學籍有效。複查中如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由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如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不超過下一年級新生入學時間。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合格标準的,可重新辦理入學注冊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注冊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本人應持學生證到所屬院部報到、注冊。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請假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請假時間不得超過2周,暫緩注冊學生名單由院部彙總報送教務處集中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經學校學生工作部(處)批準,可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的緩期期限為3個月。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八條 全日制本科标準學制為4年。
第九條 學生培養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規定的标準學制内未修滿規定的課程和學分時,可适當延長學習時間,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年。學生休學創業需延長學習年限的,經學校批準,可在原最長學習年限基礎上再延長學習年限2年。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生的學籍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按照學校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學生須通過考核資格審查後方能參加課程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參加相應課程考核:
(一)凡未辦理免修、免考手續而缺課課時累計達到該課程教學課時總數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凡缺交作業(包括實驗報告)達到課程作業總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凡未參加課程規定的實踐教學環節者。
第十二條 學校采用學分績點制考核學生學習質量。績點、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按以下标準,根據學生考核成績進行折算:
(一)績點
1.百分制績點
60分及以上按以下公式計算績點:
績點 = 考核得分/10 - 5。
60分以下績點為0。
2.五級記分制績點
優秀為4.5,良好為3.5,中等為2.5,及格為1.5,不及格為0。
(二)學分績點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 = 該課程的學分數×績點數。
(三)平均學分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所修課程學分績點之和/該生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平均學分績點可作為學生評優評獎和授予學位的依據。
第十三條 允許課程考試不及格者在下一學期開學初補考1次,補考合格者,成績以60分(及格)記載。補考仍不及格的應當重修。通識類選修課不予補考,考試不及格者應當重新選課修讀。
第十四條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學生因體殘、體弱等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程教學活動,須由學生持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向體育學院提出申請,并報教務處審批同意後,由體育學院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安排适當的體育活動,其體育課的考核成績由體育學院根據學生具體情況予以确定。
第十五條 學生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的,必須在考核前向所屬院部提交緩考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院部主管教學的負責人批準并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緩考。經批準緩考的學生需參加學校組織的正常補考,考核成績按正常考核評定。
第十六條 未辦理緩考手續而不參加課程正常考核的學生,視為缺考。缺考學生可以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的正常補考,補考合格者,成績以60分(及格)記載。
第十七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若經教育表現較好,經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批準,可以對其給予該課程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十八條 在畢業前的最後一個學期,未取得所修課程學分的,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安排一次畢業前補考。申請參加畢業前補考的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辦理補考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畢業前補考手續的學生不能參加相應課程的補考。
第十九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内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規定見《太阳成集团院本科生第二課堂學分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并承認。學生中止學業後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原學校證明、我校認定有效的,可予以承認。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廣泛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适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将對其獲得的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專業就讀并完成學業。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藝術類、體育類等特殊專業不能與其他普通專業互轉;文、理科專業間原則上不得互轉(文理兼招專業除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從外校轉入我校學習;
(二)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本科三年級及以上;
(三)在校期間尚有所修公共課、基礎課不及格;
(四)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
(五)受記過(含)以上處分,且尚未解除處分;
(六)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需作退學處理;
(七)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培養或屬于提前批招生(以當年招生計劃為準);
(八)單獨考試、單獨錄取的特殊招生類專業。
轉專業相關具體要求見《太阳成集团院轉專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本科三年級及以上;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
(四)以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含保送生、公費定向生、單獨考試招生、專升本等);
(六)跨招生專業大類;
(七)受過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且尚未解除處分;
(八)正在休學或應予退學;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
轉學相關具體要求見《太阳成集团院轉學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或轉專業後,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後方可畢業。轉入專業所屬院部根據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對學生在原專業已修的課程進行學業成績認定,認定合格者免修相應課程,并通知學生補修其他尚未修讀的課程。學生所在院部應及時做好學生的學籍檔案及有關材料的交接工作。
轉學或轉專業的學生須按轉入專業收費标準足額交納學雜費。
第六章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對因身體、心理等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的學生,學校可勸其休學。對涉及學籍處理或惡意逃避學籍處理的學生,學校不批準其休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須連續停課治療、休養的時間達1個月及以上的;
(二)同一學期請假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
(三)因經濟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并持有村級以上政府出具的貧困證明的;
(四)在相關專業領域自主創業,成立技術公司,并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為便于學生學習,學期中途休學的,複學日期安排在開學初),經學校批準可續休,累計休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須辦理離校手續。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院部審核、學校批準,辦理離校相關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除保險賠付外,其他自理。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行為和事故負責。
第三十二條 在校學生出國就讀,應當填寫《太阳成集团院學生學籍異動審批表》,辦理保留學籍或退學手續,保留學籍期限為1年。
第三十三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辦理休學手續,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其退役後2年。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三十五條 學生複學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休學期滿前一周,學生本人提出複學申請,并持休學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向原所在院部和教務處申請複學;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并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複查。入伍學生退役後申請複學須出具退役證明;
(三)學校對申請複學者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者,準予複學。
複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原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由學校安排到相近專業學習。
第七章 成績清查、留級與退學
第三十六條 每學期正常補考後,各院部對學生已修讀課程成績進行清查,并将不合格課程情況通知學生本人,要求學生在下一學年中申請重修。
第三十七條 學校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第3-4周組織院部對學生已修讀課程成績進行清查,累計不合格課程達4-7門(含)者給予留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因學習困難、身體健康等原因,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第1周内,經本人書面申請、院部和教務處審批,可編入相同專業下一年級學習,按留級的相關程序辦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一)累計不合格課程達8門及以上或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但達不到複學要求;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
(四)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六)學校規定的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由其所在院部送達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以挂号或特快專遞郵寄方式将其寄給學生家長。《退學決定書》自郵寄之日起1個月後視為送達學生本人。《退學決定書》送達退學學生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 退學的學生應在《退學決定書》生效後1周内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其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其所在院部代其辦理有關手續。
學生死亡、被開除學籍,參照退學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在接到《退學決定書》或在公告規定期限内,如對退學決定有異議,可按規定提出申訴。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者,可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因課程考核、畢業論文(設計)成績不合格的結業學生,于結業後次年,學校給予一次課程補考或畢業論文(設計)答辯的機會,成績合格後,可申請結業證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補授學位。
換發的畢業證書或補授的學位證書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時間信息。
第四十五條 學生學滿1學年以上,中途退學者,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生學習未滿1年退學者,經學生本人申請,可發給學習證明。
退學學生未及時按學校規定辦理退學手續者,不發給肄業證書和任何學習證明。
第四十六條 公費定向師範生的休學、留級、退學等學籍異動情況,由教務處告知招生部門,招生部門須及時告知與學生簽訂協議的縣市區教育局。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應當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供學校審查。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四十九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按學校相關規定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予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一條 學曆證書或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學校出具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學校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院全日制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湘一師院字〔2013〕22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太阳成集团院
2017年9月18日